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保障部招标文件
1.报价须知
1.1招标货物名称:氨水。
1.2交货地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交货期: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招标人根据生产需要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人送货)。
1.4付款方式:货到9%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次月付款(以6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如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提出的付款方式,可在1688网站“交易信息”栏目中明确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评标时作为参考。
1.5开标时间:2022年8月9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6开标地点:江苏索普招投标中心开标室。
1.7中标人在合同执行期内如遇国家进行税率调整,则按合同含税价格/(1+合同约定税率)×(1+国家规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开具发票结算。
2.投标要求
2.1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确定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投标人需提供如下有效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环评报告等资质证明。
2.2如投标人为经销商,必须提供合法经销资质、厂家授权的代理材料;如是代理进口产品的经销商,另需提供进口报关证明或材质检验报告等必要材料。
2.3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电话联系后4小时内能够给予明确解决方案,具备6小时内将货送到我方生产现场的保障能力。
2.4投标人所供产品引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因我公司生产保供需要,只接受生产现场或装货现场距离我公司半径300公里内的投标人投标,超出此距离不接受投标,以百度地图查询为准。有合作意向未合作过的新供应商,请报价时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否则报价无效。投标人接到中标候选人通知后,招标人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前往投标人生产现场或装货现场进行考察并现场取样带回分析,现场考察通过且样品分析合格才能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无履约能力判定报价无效,将顺延与符合我公司要求且报价第二低的供应商联系,按照上述流程考察审核,以此类推。
3.报价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3.1货物清单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04020200000022 | 氨水 | 氨含量≥20% | 吨 | 6000(预估量) |
3.1.1一切以保供为原则,采购数量为预估数量,每月约0吨-500吨,具体以每月实际供货数量结算,遇生产出现异常情况,使用量不在此范围内。
3.2技术要求
3.2.1标的物必须符合HG/T 5353-2018标准:外观无色或微黄色的液体,氨含量≥20%,色度≤80号,蒸发残渣≤0.2。
3.2.2分析合格后方可卸货,招标人在卸货过程中将不定期抽样复检(中标人的送货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发现货物不合格将按招标人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4.报价
4.1报价(投标人填写):(含9%增值税票一票制送到价)
基准价 元/吨(此处需加盖公章)。
4.2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投标人为保供需要在招标人停放1-2辆氨水罐车,每车收取临时停放费用 元/天。
4.3当招标人生产装置突发紧急情况急需供货时,投标人要保证氨水在6小时内送到。
5.浮动价格的确定
5.1 2022年9月1日至9月22日执行基准价开票。
5.2 2022年9月23日起参照卓创资讯发布的合成氨(99.6%-99.9%)市场价格江苏月均价,制定浮动价格机制确定开票价格,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双方各承担50%价格调整。
5.3 2022年9月23日起执行如下公式确定开票价格:
5.3.1以8月份合成氨(99.6%-99.9%)市场价格江苏月均价为基准。
5.3.2【9月份合成氨(99.6%-99.9%)市场价格江苏月均价】与【8月份合成氨(99.6%-99.9%)市场价格江苏月均价】相比较,如涨(跌)幅超过10%,则10月份开票价格=基准价×【1±(实际涨跌幅50%)】,并以该新价格作为新的基准价,当时的合成氨(99.6%-99.9%)市场价格江苏月均价作为【新的比较基准】,以此类推。
5.3.3如涨(跌)幅不超过10%,则维持原价不变。在下一个月份时,以【前一个月份合成氨(99.6%-99.9%)市场价格江苏月均价】与【基准价时月份的合成氨(99.6%-99.9%)市场价格江苏月均价】带入公式比较。
5.4 2022年9月23日起每月确定当月价格(节假日顺延),无论是否调整价格,双方需当月出具价格确认函,盖章有效。
6.开标、评标、流标及废标
6.1开标
我司评标小组负责开标工作,对各投标方报价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6.2评标
6.2.1在能够满足我公司要求的供货商中最低价中标。
6.2.1.1质量合格前提下,最低价中标。
6.2.1.2同等价格下,质量指标、售后服务更好的中标。
6.2.1.3同等价格、同等质量下,招标方有权决定供应商和供应量(原则上老供应商优先)。
6.3流标
招标方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串标、陪标等扰乱我司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经我司评标小组评定作流标处理,并按照《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4废标
凡投标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或招标文件填写不完整、报价有空项的,或未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的等情况,经我司评标小组评定,作废标处理。
7.其他注意事项
7.1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标,无国标强制要求的应符合招标人技术要求,否则应及时调换或退货处理。
7.1.1标的物中需检验的品种,经招标人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货,否则做退、换货处理;长期合约的中标人如出现三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为中标人无能力保障产品质量,招标人有权终止此次招标合同的执行。
7.1.2不合格货品招标人会及时通知中标人,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仲裁期间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供应,不影响招标人正常生产运行。
7.2中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缴纳合同保证金2万元(现汇),才能签订合同,逾期视为放弃中标,并按照《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处理。中标人的保证金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将连同货款返还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况扣除保证金外,还将并按照《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7.2.1如中标人供货不及时影响招标人生产,扣除保证金。
7.2.2合同期内,中标人不履行合约的情况,扣除保证金。
7.2.3合同期内,如因中标人原因对招标人造成巨大影响,除扣除保证金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
7.2.4 保证金请汇入以下账户,注明氨水合同保证金。
账户名: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407030900000074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谏壁支行
8.中标人供货时,必须遵守招标人关于供货的相关安全规定及要求:
8.1中标人必须在任何时候保证招标人氨水的稳定供应。如出现中标人生产异常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到货的情况,中标人需自行组织货源及时到货,保证招标人生产正常连续使用。特别在雨雪天气,严重冰冻等恶劣状况时,中标人要有临时保供的方案,保证招标人的生产不受影响。
8.2送货车辆必须符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送货途中注意安全,杜绝违章,发生异常情况时由中标人全权负责。送货车辆要求达到“国五”排放标准,严禁超限超载(行驶证核定总质量)。
8.3必须经过分析合格后方可卸货,分析时间约4小时,请根据分析时间合理安排好送货车辆。如遇夏季高温季节,将采取避高温的卸货方案,请严格执行实时的卸货规定。
8.4招标人可用罐容约40吨。
8.5送货人员得到分析合格可以卸货的通知后,方可将车移至卸货现场,到达现场后需经岗位人员确认方可卸货,防止在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等不安全情况下卸货。
8.6招标人在卸货口装有滤网,卸货时间约50分钟。
8.7送货司乘人员需学习招标人相关安全规定,现场卸货时必须佩带安全帽,注意安全,服从现场人员管理。
9.附件《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索普股份外来装卸货人员安全告知书》。
10.其他投标方式:投标人如没有1688平台账号,可以采用线下密封报价方式邮寄标书,密封报价快递封面必须注明“投标人单位名称(简称)+项目名称”,密封报价要求投标人自行将快递邮件密封完好,如快递邮件破损或封面无投标注释被误拆或在指定开标时间内未能送达我方招标联系人手中,我方概不负责。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长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邮编:212006,
收件人:金坚,电话:13951400185。
11.凡对招标文件条款有疑义的,请在开标前按以下方式联系:
地址参照上述第10条款,
招标联系人:金坚,电话:13951400185,
部门负责人:解云,电话:13913442555。
12.请详细阅读本招标书,参与报价投标视为对本招标书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认可。本次招标解释权归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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